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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3-11 15: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对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行领导和指导。

第三条  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局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市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标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政策措施。

(四)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调整配备以及干部的录用、培养、选拔、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对局党组管理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五)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局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群众,共同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局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支持局直属机关党委履行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局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局党组成员的监督。局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局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或报告,事先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再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召开前,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应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并于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局党组书记根据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上报的材料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并分发有关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局党组成员的处级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进行,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或作出决策,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局党组成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召集人当场宣布。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局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由局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要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对某项决策、决定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制度:

(一)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由局办公室会同人事教育处、直属机关党委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吸收参加。

(二)局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三)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集体研讨等形式进行。要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  认真落实务虚会议制度:

局党组务虚会议每年召开1到2次,研究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思路和对机关事务管理形势的研判。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遵纪守法情况、改进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局党组成员反馈或在局党组会议上通报。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上,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员,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四)民主生活会后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采用适当方式向群众通报。

第二十六条  要将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局党组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局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充分发挥局直属机关党委的重要作用,吸收局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及相关会议,参加行政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局机关党组织活动,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接受局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支持局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局直属机关党委的决议,切实做好机关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局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位局党组成员落实至少1个基层联系点,每年领衔至少l项重点调研课题,根据实际情况,领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局党组书记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领导、部署、组织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局党组成员对分管的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局党组每年应至少组织3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省纪委、市纪委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认真妥善处理。

局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每年组织开展1次廉政谈话,由局党组书记会同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组长分别对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局党组成员分别对分管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书记每年要向市委报告履职情况。

局党组及其成员每年应自觉接受市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考核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局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省委和市委精神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省委和市委精神及局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文件按照局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同人事教育处、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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