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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律诉讼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3-05-19 10:48 来源: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诉讼工作程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处理本部门或本单位法律诉讼工作,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综合法规处承担我局法律诉讼工作职能,设立专人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协助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开展法律诉讼办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顾问(或团队),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五条 按照我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及《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综合法规处会同财务审计处支付律师服务费。

第六条 按照法院要求,在综合法规处及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由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会同财务审计处,按时缴纳诉讼费。

第七条 综合法规处办理法律诉讼事项,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诉讼申请。机关各处室接到法院传票,或收到局领导签批件,3日内向综合法规处提出法律诉讼申请,综合法规处会同法律顾问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步审核,明确是否属于法律诉讼受理范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合法等。

(二)提出法律意见。初审受理后,由综合法规处会同法律顾问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及诉讼庭前分析报告,报副处长、处长审核后,反馈经办处室或单位。

(三)签订委托合同。复审通过后,由综合法规处形成汇报材料,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其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综合法规处依据领导签批文件或党组会议纪要,与法律顾问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四)案件审理执行。按照法院诉讼及强制执行程序要求,通知涉诉相关处室或单位派专人携带证据材料原件参加法院庭审及强制执行,并依审理及强制执行进程按时完成相关费用支付工作。

(五)材料整理归档。案件办结后,综合法规处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题汇报材料,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签。整理汇总相关材料后,形成案件卷宗归档备查。

第八条 直属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由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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