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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1 17:04 来源:局资产管理处 浏览次数:

市级各单位:

为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节约财政开支,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5〕24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要求,现就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移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的范围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在椒江的办公用房,市级有关单位须将办公用房腾空后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超过核定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二、移交的方法

(一)对清理腾退、超过核定面积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办公用房,在7月30日前腾空后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对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按照“建新交旧”和“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投入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对出租合同期已满且已收回的办公用房,在7月30日前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出租合同期已满未收回的办公用房,由出租单位负责收回,在8月30日前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出租合同期未满的办公用房,在8月30日前变更租赁合同(协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收回。

(四)对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挤占的办公用房,在8月30日前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五)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办公用房,在3个月内恢复原有用途后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封存和启用

(一)封存。移交的办公用房在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封存管理,必要时委托使用单位管理。

(二)启用。有关单位需启用封存的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

3、经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启用封存的办公用房,并办理相关调剂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做到办公室、办公桌与具体工作人员相对应,杜绝“明改暗不改、加桌不加人”的问题,确保清理腾退不降标准、不打折扣、不留尾巴。

各单位要坚持领导带头,强化工作措施,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腾退移交到位。要 按照“整栋、整层、成片”腾退的原则,做好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移交工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移交表》请于7月30日前报市清房办。

市清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未按本《通知》时间要求完成腾退移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台州市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相关规定追责。

附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移交表》

      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7月13日

附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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