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函。 2.财政部门审批后给申请单位复函并抄送调剂中心。 3.申请单位、调剂中心双方预约查验拟处置资产。 4.申请单位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表》,向调剂中心移交资产(数量较大的或不便移动的或不便移交的就地整理存放,于资产处置之日移交)。 5.调剂中心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或委托中介评估),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6.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7.对批准调剂、捐赠的资产,相关单位根据调剂中心《同意调剂、捐赠通知书》办理交接、过户手续。 8.对批准拍卖、变卖的资产,由调剂中心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变卖,相关单位根据调剂中心《拍卖、变卖成交通知书》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 9. 调剂中心将拍卖、变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10.调剂中心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告表》抄送财政局。 11.资产处置资料归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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