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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发布日期:2015-12-31 14:52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1.申请单位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向财政部门提出车辆处置申请函。

2.财政部门审批后给申请单位复函并抄送调剂中心。

3.申请单位、调剂中心、评估机构三方预约查验、评估拟处置车辆。

4.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调剂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申请单位根据调剂中心《同意报废通知书》自行到台州市车管所或委托台州市浙东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2460320)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

(3)申请单位于车辆报废注销后15日内将《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交我中心入档,并凭调剂中心开具的缴款书将报废汽车残值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5.对符合拍卖、变卖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调剂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审批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调剂中心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拍卖、变卖,申请单位根据调剂中心《拍卖、变卖成交通知书》,与买受人签订《台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并办理交接、过户手续。

(3)调剂中心将拍卖、变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6.调剂中心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告表》抄送财政局。

7.资产处置资料归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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